咸寧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咸 寧 市 物 價 局 文件
咸 寧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咸 寧 市 公 安 局
咸國資產權[2008]3號
關于加強國有、集體舊機動車輛交易
行為的通知
各縣市(區)國資局(辦)、物價局、工商局、公安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湖北省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資委等部門關于加強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監管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鄂政辦法[2005]109號)、《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屬于國有、集體資產的舊機動車輛行為,促進我市國有、集體資產產權交易及舊機動車輛交易規范化、制度化,按照產權交易程序,進合法產權交易機構交易,合法合規進行價值評估的要求,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屬于國有、集體資產的機動車輛,是指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及集體單位所使用的機動車輛。完善舊機動車輛交易工作是依法推進公有資產產權交易的一項主要工作,也是國有資產實現資源優化配制,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徑。強化措施,充分體現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二、 屬于國有、集體資產的舊機動車交易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 轉讓單位提出申報報出資人(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市財政局)辦理審批手續。
(二) 委托具有舊機動車輛鑒定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三) 經批準后,轉讓舊機動車的單位到產權交易機構(咸寧市行政區內的到咸寧市產權交易中心)按有關規定轉讓,進行公開交易,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產權交易鑒定書》。
(四) 市公安局車輛管理部門憑《產權交易鑒定書》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三、 縣(市)區舊機動車輛處置、轉讓依通知執行。
四、 對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要嚴格按照省計委、省監察廳《關于違反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法律法規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鄂紀發[2004]7號)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 本通知自二00八年元月20日起執行。
附:《產權交易鑒定書》
咸寧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咸寧市物價局
咸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咸寧市公安局
主題詞:舊機動車 交易 通知
咸寧市國資委 2008年1月10日印
(最后修改:2009/8/3 17:24:17) |